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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阜阳颍泉区秋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时间:
2019-09-27 10:13:43
作者:
万老师
阅读:
来源:
安徽教师资格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及《阜阳市2019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按照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统一部署,现将我区2019年秋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对象

  面向全区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对象是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符合安徽省直接认定条件的人员,包括:

  (一)户籍在颍泉区内的人员;

  (二)持有有效颍泉区居住证的人员;

  (三)颍泉区内普通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和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含户籍未迁至颍泉区内就读学校的);

  (四)就读于颍泉区外普通高等学校、户籍在颍泉区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和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五)持有有效阜阳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颍泉区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

  申请人必须具备户籍所在地、居住证签发地,或就读学校所在地其中之一在颍泉区,方可在颍泉区进行申请认定。

  二、认定地点及机构

  (一)认定地点

  申请人只可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签发地,或就读学校所在地(秋季认定仅限阜阳市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在读研究生)中选择一地进行申请认定。

  港澳台居民持有阜阳市公安机关签发且在有效期内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无犯罪记录,可在居住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港澳台居民持有有效期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无犯罪记录,可在阜阳市内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他条件、程序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可在所属部队驻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二)认定机构

  颍泉区教育局负责认定符合条件的本区内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人在同一年份内只能申请认定一个教师资格。

  三、认定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符合安徽省直接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员,申请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持有《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员,申请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皖教师〔2013〕9号文件印发)规定的相应学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修订<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的通知》(教秘人〔2004〕5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的通知》(皖教师〔2011〕1号)等相关文件通知可在安徽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页面(http://jszg.hfnu.edu.cn)“政策法规”栏目查看。

  (四)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其中,申请中职中小学语文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安徽省普通话水平测试报名方式、报名时间,普通话证书遗失补办等常见问题汇总可登陆“安徽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网”相关页面查看(http://ahywpc.ahedu.gov.cn/showarticle.asp?id=1063)。

  四、认定流程及时间安排

  (一)网上申报:10月8日--10月12日。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须在拟申请认定的颍泉区教育局规定的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选择“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网上注册、报名。网上申报过程中,申请人须下载打印《个人承诺书》,由本人签名拍照后按要求上传,现场确认时不需要提交。

  网站开放时间为每天的7:00—24:00。

  (二)集中体检:10月9日—10月14日

  申报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到阜阳市人民医院体检中心、阜阳市二院体检中心或阜阳五院体检中心体检,体检费用自理,由体检医院按规定收取(节假日及双休日不开放,请合理安排好时间),体检当日早晨要求空腹不饮水,并于前三日不饮酒。

  (三)现场确认

  1.确认时间

  10月15日--10月17日,上午9:00-下午5:00。请申请人员携带相关申报材料到现场确认点参加现场确认,未进行现场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

  2.确认地点

  颍泉区教育局(五楼)人事科(阜阳市人民东路58号)市区公交2路、29路、18路、14路、21路、23路、均可到达。

  3.确认所需材料

  (1)身份证(在有效期内)原件。

  (2)户口簿原件,或颍泉区居住证原件,或学生证原件;港澳台居民需提供有效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驻阜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应提供由所属部队相关部门出具的申请人隶属该驻皖部队的人事关系证明。

  ①向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的,提供户口簿原件;

  ②向居住证签发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的,提供有效居住证原件;

  ③向就读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提供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

  (3)学历证书原件;尚未取得学历证书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高等教育学历信息不能通过系统对比的,现场确认需同时提供通过学信网(https://www.chsi.com.cn/)查验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学历认定机构(省政务服务中心安徽省教育厅窗口,联系电话0551-62999735)查验后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港澳台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认证书》原件,国外学历还应同时提交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

  申请人的高等教育学籍信息不能通过系统比对的,现场确认需提供由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包含在读期间全部所学课程的学业成绩单(院系盖章无效)。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

  普通话证书在安徽省申请教师资格时目前不设有效期。

  (5)参加国考人员提供通过中国教育考试网(http://ntce.neea.edu.cn/)查询、下载、打印的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师范专业毕业生须提交本人人事档案中由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毕业生成绩登记表(含在学期间修学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成绩)、教育教学实习鉴定表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档案管理机构(部门)印章。

  (6)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可在安徽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网页http://jszg.hfnu.edu.cn/“资料下载”栏目中下载使用),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合格”或“不合格”,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体检当次有效),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体检表与认定中小学教师的体检表不同,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下载体检表时注意区分。

  (7)近期小二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1张(与网上报名电子照片同版,背面写明姓名、身份证号,用于办理教师资格证书)。

  (8)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须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

  无犯罪记录证明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其中港澳居民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需教育行政部门协助提供函件的,与安徽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联系出具。

  上述材料中,申请人的学历证书、《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信息填写并经“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比对成功、校验通过的,现场确认时无需出示相关原件(或打印件),如不能对比成功校验通过的须提供其原件。

  (四)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做出资格认定的结论并公示。在认定工作开展期间,申请人可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查看当前认定状态等信息。

  (五)颁发证书

  经认定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通知要求,按时到指定地点领取教师资格证书。颍泉区教育局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在颍泉区人民政府网发布有关认定工作进度和各环节工作信息,不再电话或短信通知申请人,请申请人及时关注相关信息。

  四、其他事项

  (一)符合安徽省直接认定条件的人员,指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在校就读和已经毕业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师范专业学生,可以按原办法直接申请认定任教学科与其所学专业相一致的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任教学科与其所学专业不一致的教师资格时,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二)根据《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第七条,妊娠期的申请人可免检孕妇不宜的体检项目,在其他可检测项目合格的情况下,视为体检合格,但需由主检医生在体检表上签署妊娠情况说明。申请人在提交体检合格证明时需附上妊娠反应为阳性的检测报告或围产检查档案等证明材料。

  (三)公告中提及的安徽省相关政策文件可前往安徽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网页(http://jszg.hfnu.edu.cn/)查看。

  (四)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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